(2017)皖01刑更3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罪犯刘玉娥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玉娥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3238号罪犯刘玉娥,女,汉族,1966年3月18日生,文盲,湖北省监利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0日作出(2003)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玉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1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2年3月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4年8月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刘玉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玉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玉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玉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7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竹梅审判员 曹子健审判员 李崇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