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民初2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詹官正与鞍山康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官正,鞍山康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2162号原告:詹官正,男,1991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鞍山康和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岩,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原告詹官正与被告鞍山康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詹官正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官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官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家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郭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