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2民初2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詹官正与鞍山康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官正,鞍山康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2162号原告:詹官正,男,1991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鞍山康和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岩,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原告詹官正与被告鞍山康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詹官正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官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官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家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郭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