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军利与被执行人杨召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利,杨召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26号申请执行人张军利,男,汉族,1975年12月07日出生,住金台区。被执行人杨召义,男,汉族,1963年08月30日出生,登记住址金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军利与被执行人杨召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陕0303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军利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91000元及利息67500元、案件受理费3048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2332元。经查被执行人杨召义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