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辖终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徐林张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贤伦,张东,徐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14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滨江大道2918号。法定代表人:张宏勇,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贤伦,男,汉族,1975年9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东,男,汉族,1981年1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林,男,汉族,1972年10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上诉人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贤伦、张东、徐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18民初4062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的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建设工程项目位于重庆市永川区永师路口,属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该院专属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