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刑申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德福合同诈骗罪申诉、申请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京03刑申25号李德福:你因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本院(2017)京03刑终147号刑事裁定,以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宣告其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与在原审时所持理由基本一致,本院认可原判对此的认定。原判依据并确认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印证了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的事实。原判认定你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你的申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故对你的申诉请求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