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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民初2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棋盘井分公司与石显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棋盘井分公司,石显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2351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棋盘井分公司,公司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金鼎佳苑B区5号楼804号商铺,负责人吴钢,组织机构代码证39958956-5。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梅,该公司客服经理。被告石显著,男,汉族。原告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棋盘井分公司与被告石显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棋盘井分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以被告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石显著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棋盘井分公司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棋盘井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棋盘井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继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好思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