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执15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汪德兰申请执行王端平、张丽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德兰,张丽梅,王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15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德兰,女,1975年6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程曾,重庆朗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丽梅,女,1987年6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王端平,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汪德兰与王端平、张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5)涪法民初字第025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王端平、张丽梅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向汪德兰偿还借款40万元、违约金3.6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王端平、张丽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扣划了王端平银行存款11193.37元并向申请执行人汪德兰支付。后经本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系统和有关银行、车管所、国土局查询,被执行人王端平、张丽梅名下无存款、房屋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端平名下有牌照为渝XXX**号奔驰牌小型汽车一辆,但该车不知去向且已有查封,故不能处置。被执行人王端平、张丽梅也不在本地、无法联系。现因被执行人王端平、张丽梅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汤建国代理审判员 冉 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 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