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某、董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刑初160号公诉机关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小学文化,农民,捕前在赤峰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于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诈骗罪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从赤峰监狱提解并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被告人董某,女,1988年1月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赤峰市翁牛特旗土城子镇哈巴其拉村。无前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6日经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经网上追逃于2017年1月28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抓获,同年1月29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公诉刑诉〔2017〕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张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嵇素玲、杨金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董某伙同张某以虚构能够办理公租房为名,先后骗取姚某人民币3.06万元、李某1人民币2万元;骗取宋某、郝某、刘某等26人各5000元,合计人民币13万元;骗取赵某、唐某、梁某等16人各2000元,合计人民币3.2万元。骗取郑某、李某2、李某3三人人民币各2万元,合计人民币6万元;骗取于某人民币2万元,后退还其6500元。2015年5月被告人董某伙同张某,以不用考试能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钟某人民币8000元;骗取孙金龙人民币1.3万元。综上,被告人董某伙同张某诈骗他人钱款合计人民币30.71万元,被告人张某诈骗数额合计人民币118500元。为证明上述指控的案件事实,在法庭的主持下,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董某、张某,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之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董某在庭审中对指控的案件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辩解称其只是参与诈骗,钱款都是张某收取并花销。她不清楚张某收取于某2万元的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庭审中对指控的案件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末至2014年5月,被告人张某、董某二人共同或单独以办理公租房、免试办理汽车驾驶证为由,骗取多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0.71万元;其中董某涉案金额人民币25.65万元,张某涉案金额人民币29.41万元。张某前因本案部分犯罪事实已被判处刑罚,漏罪部分犯罪金额为人民币10.5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一、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张某伙同董某谎称有能力办理公租房,以办理公租房收取费用为由,通过钟某骗取被害人宋某、郝某、刘某等26人每人5000元;骗取被害人郑某、李某2、李某3三人每人2万元;合计骗取人民币19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宋某、郝某等26人的陈述证实,他们听说钟某能找人办理公租房,每户需交5000元的办房款,于是他们通过钟某将每户5000元的办房款交给了能办理公租房的张某董某夫妇二人。但一直没有办下来。2.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董某对她说能办理公租房,她同家里人商量后,她丈夫的弟弟李某3、哥哥李某2也要办,2014年1月27日她到董家里,将李某3、李某2及自己家共三户办理公租房的费用6万元交给董,张某当时也在场,董说10月1日房子能办下来。等到了10月1日,房子没有办下来,董又说2015年1月份能办下来,到了2015年1月份,房子仍没有办下来,董就一直推托,后来就联系不上董了。郑某提供收据一枚证实,被告人张某伙同董某收取被害人郑某办理公租房款人民币6万元并出具了收据。3.被害人李某2、李某3的陈述证实,2014年1月份,他们通过郑某联系向董某每人交了2万元办理公租房费用。到2015年也没办下来,郑某就领着他们找到张某、董某夫妇二人,问办理公租房的事,二人一直说快办下来了,让他们等着。4.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张某在他经营的饭店吃饭时,说能够办理公租房,每个人需先交5000元办理费及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手续。他将此事告诉了一些亲戚,经口口相传,有许多亲友想要办理公租房,于是由他联系张某及其妻子董某帮亲友们办理公租房。自2013年冬天至2014年4月份,宋某、郝某等26名亲友通过他将每户5000元的办理费交给张某、董某夫妇二人,张出具了收条。但后来房子一直没有办下来。钟某提交的收条二十张证实,被告人张某通过钟某收取26个人每人5000元办房款。5.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她是赤峰市松山区下洼子村委会的计生员,她帮张某、董某夫妇二人办理过孩子入户的事。2014年董问她能不能办理公租房,她说可以问问。她就问搞房地产中介的同学李某4,李某4说可以试试,得花些钱。她就告诉董办公租房需要花些钱。过了几天,张董夫妇二人拿了4万元给她,要办两户。过了一段时间,张董夫妇二人又将12万元送到她家说再办6户,她把收到的共计16万元都给了李某4。过了三四个月,李某4说办不了,就把16万元都退了回来。后来她因病占用了部分款项,之后她将这笔款项陆续退给了张某,至案发还有1.3万元没有归还。6.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他是金诚房产公司的经理,2014年高某找他帮助办理几户公租房,他说可以试试,然后高某就给了他八个人的身份资料及16万元办理费,他拿着资料去了居委会、建委等处办理,因这几个人不符合条件,没有办成,他就把钱全额退给了高某。7.辨认笔录证实,经合法辨认程序,钟某在十二张女性免冠照片中,准确指认出被告人董某。8.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高某将被告人张某交给她办理公租房费用的剩余款项人民币1.3万元上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钟某人民币3000元、李志刚人民币5000元、刘爱梅人民币5000元。9.被告人董某在庭审中的供述证实,郑某是在她家中,将6万元交给她和张某的。10.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2010年他在松山区四监狱胡同平房暂住时认识了该区管片的计生员高某,他找高某办过几次事,都办成了,感觉她挺有能力。2013年9月份,他妻子董某同高某聊天时听说高能办理公租房,每户办理费2万元。2014年2月,他和他哥张志国交给了高4万元,想办理两户公租房,高说5月份能办下来。他又将此事告诉朋友钟某,钟陆续联系了很多亲戚找他办理公租房,并先后给了他共计十五个人的办理费和个人资料。2014年1月,郑某和她丈夫李守新到他家,将6万元办理公租房的费用交给了他和董某。他们夫妇二人共收取办理费至少19万元,2014年三四月份,在高某家给了她12万元,让她帮忙办六户公租房,剩余7万他用于经营饭店了。2014年五六月份,高某对他说公租房办不成了,然后陆续给他退钱,一共退了14.7万元,还有1.3万没退,退回的钱款都被他用于经营饭店了。二、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董某伙同张某谎称有能力办理公租房,以预收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唐某、梁某等16人每人2000元;合计骗取人民币3.2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她和董某住邻居时,董说通过认识的人可以办理六七十平米的公租房,每户交2.5万元就能住上,如果想办每户需先交2000元定金。她认为房子便宜就将此事告诉了她的一些亲戚,她自己及几个亲戚都想办,她就对董说想看看房子。2013年10月份左右,董和其丈夫张某就领着她和她亲戚田秀文到松山区糖厂附近的一个建设好的小区看了房子。过了几天,她就将她及几个亲戚的定金交给了董。董说房子2014年5月1日能办下来。2014年初,又有亲戚要办公租房,张、董夫妇二人领着她和要办公租房的亲戚又到新城阳光小区看了房子,董说阳光小区也是公租房。她陆续给了董十六户办理公租房的定金,每户2000元,共3.2万元。到了2014年5月1日房子没有办下来,她去找董,董推说快了。到2015年腊月,就联系不上董了,公租房一直没有办下来。2.被害人唐某等15人的陈述证实,他们通过赵某的介绍得知张某和董某夫妇二人能够办理公租房,经赵某的联系,唐某等15人将每人2000元定金及身份资料交给了张董夫妇二人,但房子一直没有办下来。3.被告人董某在庭审中的供述证实,她收取了赵某3.2万元办理公租房的定金。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因其妻子董某答应给赵某办理公租房,他领着赵某等人去松山区糖厂附近看过房子。三、2014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伙同董某以虚构能够办理公租房为名,骗取被害人于某人民币2万元。案发前,退还于某人民币65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于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她听朋友赵某说董某能办理公租房,她怕被骗,就没有办。2014年4月份,她听赵某说公租房要办下来了,就通过赵某找到董也要办一户。4月份的一天,赵某打电话约她去看房子,由张某、董某夫妇二人开车拉着她和丈夫张艳文到新城阳光小区看了房子,张董二人说要房子的话需交2万元。次日,她和丈夫去张董二人家中交了2万元,当时董不在家,张收的钱并出具了收条。到了2014年11月份,房子还没有办下来,她就到张董夫妇二人在松山区地质二中对面开的饭店找他们,他们说房子年底就能办下来,如果办不下来就退钱。到了年底,房子还是没有办下来,张董夫妇二人经营的饭店也关门了,她感觉被骗了,去找二人,二人陆续退了6500元。于某提供的欠条一张证实,张志国承诺自愿替张某偿还于某人民币1.35万元。2.被告人董某在庭审中的供述证实,她不清楚收取于某钱款的事实。案发后,亲属退给被害人6500元,希望能对其从轻处罚。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他和董某领着于某夫妇去看过房子。2014年初,于某到他家中交给他2万元办房款,他向于某出具了收条,收钱时董某不在家中。后来退还于某6500元。四、2014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谎称有能力办理公租房,以送礼、交押金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姚某人民币3.06万元、李某1人民币2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姚某的陈述证实,她丈夫胡艳辉与张某是亲戚关系。2013年10月份他们得知张可以办理公租房,且张对他们说一户需交5万元,因为亲戚关系,交3.2万元就行了。之后他们先后几次给了张某3.2万元,张向他们出具了一张2.5万元的收据,说其他7000元是送礼的钱,没有写入收据。胡艳辉的侄子胡万禄知道该事后,说也想要办一户,胡艳辉就帮胡万禄联系了张,交给张办理公租房的费用5万元,张让他们等着。后来房子一直没办下来,张以房子延期交工等理由一再推脱。2015年3月份,他们要求张退钱,张先后两次退了1400元,余款至今未还。姚某提供的收条一枚证实,被告人张某收取姚某办理公租房费用2.5万元。2.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实,她丈夫胡万禄的叔叔胡艳辉说张某能办理公租房,胡万禄就通过胡艳辉找到张,张说5万元办一处50多平米的公租房,其中3万元是买公租房的钱,另2万元是送礼的钱,而且领着胡万禄、胡艳辉到松山区糖厂后面的工地看房。过了七八天,张通过胡艳辉通知她先交了5000元押金及2万元送礼钱,她就把2.5万元通过胡艳辉交给张。过了一两个月,张又通过胡艳辉通知她把剩余的2.5万元交了,她丈夫胡万禄就和胡艳辉一同去找张,将钱交给了张,张向胡万禄出具了一张2.5万元的收据。2014年7月份,她知道糖厂后面的公租房有人入住了,就问张办理公租房的消息,张说年底房子就下来。到2014年10月份一直没有房子的消息,她和丈夫胡万禄就去管理公租房的部门询问,管理公租房的负责人告诉他们糖厂后面的公租房已经分配完毕,没有他们的名额,他们知道被张骗了,就让张退钱,张一直拒不归还。至12月末,她催的急了,张才先后退了2.1万元,2015年2月6日张向他们出具了一张2.9万元的欠条,将之前出具的收据收回,后又退了9000元,至今还有2万元没有退。李某1提供的欠据一枚证实,被告人张某骗取李某1办理公租房的钱款无法全额退还,向李某1的丈夫胡万禄出具了2.9万元欠据。3.被告人董某在庭审中的供述证实,她不知道张某收取姚某、李某1办理公租房费用的相关事实。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他与胡艳辉有亲戚关系。2013年末2014年初胡艳辉得知他能办理公租房,就联系到他想办一户公租房,胡艳辉侄子胡万禄也想办一户,他就收了胡艳辉3.2万元,收了胡万禄3万元,胡万禄另外给了2万元好处费,他没有收,一直由胡艳辉拿着。后来他退给胡万禄的妻子(李某1)1万元,还欠胡万禄2万元,退给胡艳辉的妻子(姚某)不到二千元。五、2014年5月,被告人张某伙同董某,谎称能够免试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钟某人民币8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钟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份,他同董某吃饭时,提起其一个亲戚想办理驾驶证,董说每人交8000元就可以办理免试驾驶证。过了几天他打电话给董,说要办两个人的驾驶证,张某和董某夫妇二人便来到他的饭店拿走了办理驾驶证的手续和1.6万元办理费。后来他对张某说,有一个人不办了,要求退一个人的钱,张就退给他8000元。2.被告人董某在庭审中的供述证实,她和张某一起收的钟某办理驾驶证的钱,具体数额记不清了。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钟某找到其妻子董某,问能不能免试办理驾驶证,董说找人能办,每人8000元,钟说办两个人的,董就收了钟1.6万元。后来董说她问高某了,高无法办理免试驾驶证,董就把钱都给了他。过了20多天,钟给董打电话说一个人不办了,要求退钱,他就退给钟8000元。剩下8000元他用于经营饭店了。六、2014年3月26日,被告人董某谎称能够为孙金龙办理免试驾驶证,骗取孙金龙人民币1.3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田某的陈述证实,她和孙金龙是夫妻关系,孙金龙一直想办理驾驶证,2014年4月份,她老婶赵某说办公租房的董某能办理驾驶证,不用考试,本人签字照像后一个月就能拿证,费用是1.3万元。3月26日孙金龙从克旗到赤峰市区,在车站附近的饭店与赵某及董某见面,将1.3万元交给了董。董说一个月能拿证,但一直没有办下来。2.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她的亲戚孙金龙要办理驾驶证,董某说她认识姓高的人能免试办理驾驶证,交1.3万元,不用考试,本人签一次字后一个月就能拿到证。2014年3月26日孙金龙座客车从克旗到了赤峰市区,在车站附近的饭店里,将1.3万元交给了董。一个月后驾驶证没有办下来,董一直推脱,2015年她对董说如果证办不下来就把钱退回来,董依然说能办下来,但至今没有办下来。3.被告人董某在庭审中的供述证实,他不认识孙金龙,是赵某介绍的,并给了她8000元驾驶证办理费。4.被告人张某在庭审中的供述证实,他不知道董某收取孙金龙办理驾驶证费用的事。除上述证据外,另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1.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监狱解回在押罪犯审批表、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5月6日被告人董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批准逮捕,经网上追逃于2017年1月28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抓获,1月29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在赤峰监狱服刑的张某因有漏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从赤峰监狱提解到松山区看守所羁押。2.(2016)内0404刑初27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某因实施本案第一、四、五起诈骗犯罪,骗取他人钱款18.86万元,于2016年10月9日被本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3.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董某的自然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单独或共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部分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某、董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根据相关被害人的陈述及二被告人的供述,能够确认指控的第四起和第六起诈骗犯罪系张某和董某分别单独实施,应认定为单独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二人诈骗数额有误,应予更正。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清楚。张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董某辩解对张某骗取于某2万元不知情。经查,被害人于某首先是通过赵某联系董某的,而且看房时也是在张某与董某二人的带领下同去的,只是张某收取于某2万元时,董某没有在场,董某实质已参与此次诈骗,故其辩解不成立,不予采信。董某当庭认罪、悔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部分诈骗犯罪事实系张某在原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的漏罪,应对新发现的犯罪作出判决,与原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张某、董某多次实施诈骗,张某有犯罪前科,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张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董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原判决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22年7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董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2022年1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雪民审 判 员 董晓磊人民陪审员 吴瑞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 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