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管金贤、彭书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金贤,彭书扬,陈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116号申请执行人:管金贤,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彭书扬,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陈正军,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本院在执行管金贤与彭书扬、陈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彭书扬在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城中支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彭书扬账户(账号:10×××24)存款10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季红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