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高花修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花修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6刑初416号公诉机关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花修,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9月19日到颍上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7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2017年7月2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8月11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刑诉[2017]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花修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玉琪、代理检察员李文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花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十多年前,被告人高花修在村渠埂上拾到一把疑似火药枪,一直放在自己家中。2016年9月13日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该疑似火药枪及木质枪托、钢珠,并依法扣押。经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疑似火药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致伤力。另查明,被告人高花修于2016年9月19日主动到颍上县公安局半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高花修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情况说明、证人孙某、高某、姜某的证言、被告人高花修的供述、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枪支性能检验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及检查证、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花修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高花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其庭审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高花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花修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二、扣押的一支火药枪、木质枪托、钢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谌 敏审 判 员 汤 滨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文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