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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3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马一俩思与司德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23民初555号原告:马一俩思,男,生于1971年4月8日,回族,住永靖县。身份证号:×××。被告:司德栋,男,生于1974年4月8日,汉族,住永靖县。身份证号:×××。原告马一俩思诉被告司德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一俩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司德栋因下落不明,经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一俩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马一俩思诉称,2015年3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口头约定2016年12月底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不予偿还。被告司德栋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因被告司德栋经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口头约定2016年12月底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原告马一俩思依约借款给被告,借款到期后被告应按时履行其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司德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本院为维护正常的民间借贷秩序,保护合法的借款合同,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司德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一俩思借款本金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以及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司德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学文人民陪审员  金和智人民陪审员  田瑞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翠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