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9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永献与许永光、胡巧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永献,许永光,胡巧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268号原告:许永献,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许永光,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告:胡巧燕,女,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永献与被告许永光、胡巧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永献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许永献负担。审 判 员 张旦萍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二代书记员 楼玲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