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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尹大成、尹大安与邹小莲、尹松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大成,尹大安,邹小莲,尹松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初1434号原告:尹大成,男,193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尹大安,男,1949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昌友,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小莲,女,195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系尹大江之遗孀。被告:尹松,男,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系尹大江之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新宁县百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尹大成、尹大安与被告邹小莲、尹松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尹大成、尹大安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大成、尹大安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大成、尹大安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尹大成、尹大安负担。审判员  李畅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