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上海松江九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宜洋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意储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松江九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宜洋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陈发青,上海意储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甘际夏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旭尧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甘晓仙,吴维妃,张传代,陈发莺,黄思敏,何林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1200号原告:上海松江九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徐迪,董事长。被告:上海宜洋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张传代。被告:陈发青,男,1971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上海意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黄思敏。被告:上海甘际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甘晓仙。被告:上海旭尧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发青。被告:甘晓仙,男,1985年2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吴维妃,女,1988年8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张传代,男,1971年2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陈发莺,女,1974年5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黄思敏,女,1983年3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何林生,男,1980年8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原告上海松江九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宜洋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陈发青、上海意储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甘际夏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旭尧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甘晓仙、吴维妃、张传代、陈发莺、黄思敏、何林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军独任审判。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胡晓晖审 判 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严融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郝祥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