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2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梅与马占林、马存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梅,马占林,马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2945号原告:王梅,女,1991年8月13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马占林,男,1987年5月6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马存女,女,1994年2月11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原告王梅与被告马占林、马存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王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王梅负担。审 判 长 魏 欣人民陪审员 杜红霞人民陪审员 王丕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黄小丽书 记 员 金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