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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1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玉华167与李佰件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华,李佰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1执167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华。被执行人:李佰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华与被执行人李佰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佰件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至勇审 判 员  肖知平代理审判员  洪美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