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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家传与索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传,索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570号原告:李家传,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红光农垦社区C区十委*组**号,现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镇烟草小区*栋*单元***室。被告:索臣,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农场桦树管理区,现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镇新亚白玉阁楼*单元***室。原告李家传与被告索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家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自2016年3月30日始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至起诉之日止即14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被告以急需资金为由,在原告处借款10000.00元。2016年3月30日,被告索臣给原告李家传重新出具借据一份,口头约定月利率1%,还款期限为2017年1月1日前。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拖欠至今。审理中,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自愿放弃利息请求。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索臣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李家传借款10000.00元。二、原告李家传自愿放弃利息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计42.50元,由被告索臣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激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馥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