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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1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新艳与陈宗霞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艳,陈宗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57号申请执行人王新艳,女,1969年2月11日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被执行人陈宗霞,女,1965年5月20日出生,住五家渠市。申请执行人王新艳与被执行人陈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10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陈宗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宗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宗霞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宗霞的银行存款16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宗霞的收入16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卫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裴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