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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4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华裔美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华裔美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4810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法定代表人:王杰,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玲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华裔美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后道27-1号首层自编06房。法定代表人:黎武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州华裔美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谭碧婷人民陪审员  蔡俊娟人民陪审员  黎卓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静文张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