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33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苏静与董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静,董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3392号之二原告:苏静,女,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告:董雷,男,199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本院在原告苏静诉被告董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静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60元,减半收取2028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苏静负担。审判员 高德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