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5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黄俊杰与许博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俊杰,许博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5574号原告:黄俊杰,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蔡志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博轩,男,200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理人:许某,女,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受理原告黄俊杰与被告许博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俊杰在本院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博轩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俊杰撤回对被告许博轩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华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丹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