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02民初5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黄俊杰与许博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俊杰,许博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5574号原告:黄俊杰,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蔡志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博轩,男,200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理人:许某,女,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受理原告黄俊杰与被告许博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俊杰在本院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博轩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俊杰撤回对被告许博轩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华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丹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