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1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与刘占良土地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刘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467号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陕西省洛南县。法定代表人孙占良,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建民,系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郝会民,系该局干部。被执行人刘占良,男,生于1962年4月14日,住洛南县。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刘占良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5日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6)74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刘占良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的226.6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刘占良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的226.66平方米土地建住宅,处行为罚款,每平米30元,共计罚款6799.8元。”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第二项,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799.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占良自觉履行了6799.8元,法院收取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已领取6799.8元,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国土资监发(2016)74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王文平审判员 冀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