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民终2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商丘市漓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其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商丘市漓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其青,睢县久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26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漓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法定代表人蔡士荣,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其青,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委托代理人赵祖强,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睢县久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睢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常传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友民,男,汉族,1965年11月5日,住所地河南省睢县,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商丘市漓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睢县久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其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睢县人民法院(2016)豫1422民初3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商丘市漓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虽递交上诉状,但经催交未在指定的期间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商丘市漓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玮审判员 张学朋审判员 宋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 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