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26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郑荣与席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荣,席连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6民初951号原告:郑荣,女,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无业,住弋阳县。被告:席连兰,女,汉族,1970年5月7日出生,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原告郑荣与被告席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荣以与被告席连兰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荣撤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计160元,由原告郑荣负担。审判员  金献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红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