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6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郑荣与席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荣,席连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6民初951号原告:郑荣,女,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无业,住弋阳县。被告:席连兰,女,汉族,1970年5月7日出生,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原告郑荣与被告席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荣以与被告席连兰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荣撤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计160元,由原告郑荣负担。审判员 金献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红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