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贾龙与重庆博联利合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龙,重庆博联利合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1065号原告:贾龙,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被告:重庆博联利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大道28-2号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31523105X。法定代表人:赵家旺,重庆博联利合贸易有限公司供应链中心副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国浩律(重庆)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国浩律(重庆)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龙与被告重庆博联利合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贾龙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贾龙负担。审判员 任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