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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91执1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支行与甘肃省兴靖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兰州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赵斌、杨西荣、马玉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支行,甘肃省兴靖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兰州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赵斌,杨西荣,马玉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91执1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支行,住所地甘肃省兰州新区保障房B—50号。负责人:董予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延志,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甘肃省兴靖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上川镇五联社。法定代表人:赵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兰州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1号保利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何来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斌被执行人:杨西荣被执行人:马玉豹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支行与甘肃省兴靖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兰州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赵斌、杨西荣、马玉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甘019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甘肃省兴靖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支行借款本息320416.21元、借款利息53780.24元,共计374196.35元,被执行人兰州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赵斌、杨西荣、马玉豹承担连带责任。因甘肃省兴靖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支行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兆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