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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行审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任丘市国土资源局、王小东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任丘市国土资源局,王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82行审75号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韩志宁,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洋,任丘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永超,任丘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小东,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王小东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任国土罚字(2016)第12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2009年,被执行人王小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出岸镇出岸二村南侧集体土地建房,用于库房(占地面积东西20米,南北20米,计400平方米),地类为农用地(耕地)。王小东从占地至今未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王小东未经批准、非法建库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部分一、(二)2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26日对被执行人王小东作出任国土罚字(2016)第1248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王小东退还非法占用的40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出岸二村集体;2、责令王小东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180平方米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400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0000元整。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王小东作出的任国土罚字(2016)第12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中“1、责令王小东退还非法占用的40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出岸二村集体;2、责令王小东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180平方米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400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0000元整”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王小东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义务,且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该情形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任国土罚字(2016)第12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1、责令王小东退还非法占用的40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出岸二村集体;2、责令王小东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180平方米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400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0000元整”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任丘市出岸镇人民政府和任丘市国土资源局共同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春人民陪审员  康艳平人民陪审员  陈天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丽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