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姚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姚林,施菊,姚春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48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古城路与桃溪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153141955H。负责人:梁贵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姚林,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施菊,女,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姚春芬,女,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与被执行人姚林、施菊、姚春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应保审 判 员 倪 明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褚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