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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正祥与李东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祥,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471号申请执行人:王正祥,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李东,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王正祥与李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李东现外出下落不明,无存款、无住房登记和车辆信息,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具备执行能力。本院已对李东限制高消费,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作出拘留决定由公安机关临控。现该案件无法执行。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博彦审判员  郭永锋审判员  张水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山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