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5民初3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袁平诉郝巧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平,郝巧叶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5民初370号之一原告:袁平,男,汉族,1966年11月26日出生,现住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委托代理人:李发卫,男,内蒙古磐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巧叶,女,汉族,1965年5月8日出生,现住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委托代理人:贾世杰,男,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平与被告郝巧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袁平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平撤回对被告郝巧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袁平负担。审 判 长 高俊峰审 判 员 王 惠人民陪审员 刘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景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