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8民初13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昆乾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联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昆乾贸易有限公司,杭州联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13382号原告:上海昆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骆军,总经理。被告:杭州联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原告上海昆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联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昆乾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有和解意愿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昆乾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审判员  刘建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