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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3执恢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基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明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基云,唐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3执恢16-1号申请执行人:杨基云,男。被执行人:唐明光,男。申请执行人杨基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明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3月29日作出(2006)兴民一初字第216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唐明光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基云货款14900元,案件受理费630元,其它诉讼费330元,合计960元,由被执行人唐明光承担,本案执行标的为1.6万元(含执行费14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杨基云向本院申请执行,2006年11月13日,本院作出(2006)兴执字第521号民事裁定,对本院(2006)兴执字第52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017年2月16日杨基云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查,唐明光每月开退休养老金2879元,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辽0603执恢16号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唐明光在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天支行退休养老金帐户存款1.6万元(从2017年9月起每月划拨1600元,至划拨完毕为止)。因划拨的执行款履行时间较长,杨基云向本院申请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辽0603执恢16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员  梁东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 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