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马文善与李培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善,李培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332号申请执行人:马文善,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李培有,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文善与被执行人李培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文善与被执行人李培有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3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孟兆龙审 判 员 卢泰林代理审判员 王国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红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