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行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夏翠华与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行初1093号原告夏翠华。被告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38号12层。原告夏翠华不服被告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作出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结果通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已立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不属于本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