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2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纪延平与杨纪伟、邵延立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延平,杨纪伟,邵延立,王晓伟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民初1274号原告:纪延平,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国璞,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纪伟,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济金,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延立,女,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第三人:王晓伟,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邢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延平诉被告杨纪伟、邵延立,第三人王晓伟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纪延平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第三人王晓伟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纪延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延平撤回对第三人王晓伟的起诉。审 判 长 申顺学人民陪审员 范婷婷人民陪审员 解涛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樊晓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