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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3执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芒市国土资源局与肖小二行政非诉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芒市国土资源局,肖小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3执1434号申请执行人:芒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杨恩龙住址:芒市胞波路115号被执行人:肖小二,男,傣族,1977年10月10日出生,云南省芒市人,住芒市遮放镇。本院在执行芒市国土资源局与肖小二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00元。肖小二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缴纳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3103执14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胡广学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帮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