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3执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芒市国土资源局与肖小二行政非诉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芒市国土资源局,肖小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3执1434号申请执行人:芒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杨恩龙住址:芒市胞波路115号被执行人:肖小二,男,傣族,1977年10月10日出生,云南省芒市人,住芒市遮放镇。本院在执行芒市国土资源局与肖小二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00元。肖小二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缴纳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3103执14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胡广学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帮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