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7民初1761号原告:韩某某,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被告:吕某某,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某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月利率二分,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对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吕某某未到庭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5日被告吕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韩某某现金50000元(伍万元)2015年9月15日吕某某”。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其陈述在卷,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有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其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放弃对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干涉。被告吕某某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其对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芸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