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4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泽朋与安小溪、赵爱军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朋,北京天太板业有限公司,北京京江源钢结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赵爱军,安小溪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4461号原告:李泽朋,男,196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都业智,北京市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猛(系李泽朋之子),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被告:北京天太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京保路5号内8号。法定代表人:郑海丹,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义,男,1981年7月9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北京京江源钢结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肖庄村一里78号甲2号。法定代表人:董虎。被告:赵爱军,男,32岁,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被告:安小溪,男,33岁,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泽朋与被告北京天太板业有限公司、北京京江源钢结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赵爱军、安小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泽朋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泽朋撤诉。审判员 陈 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存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