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刑申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蒋宜海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刑申116号蒋宜海:你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3)海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连刑终字第0048号刑事裁定,以“其无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错误,要求改判其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针对你的申诉理由,评判如下:关于你提出“其无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错误,要求改判其无罪”的申诉理由,经查,你对伤害被害人周岳凤的事实作了多次供述,其你供述的事实虽与被害人周岳凤和现场目击证人邵砚珏的陈述在细节上有些差异,但在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你殴打被害人的方式、部位和过程上,与你的有罪供述能基本吻合,且你的供述亦得到被害人的伤情及周岳凤于案发当晚即被家人送往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股骨粗隆粉碎性骨折,其X线检查报告单、入院记录、病历、相关鉴定结论的印证,足以认定。故你的该申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