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华分社与李杰平、胡炳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华分社,李杰平,胡炳元,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2077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华分社,住所地江油市重华镇解放中街。组织机构代码21432246-X。负责人:陈永勇,该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姚永顺,该分社客户经理。被告:李杰平,男,生于1975年8月1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初中文化,住江油市。被告:胡炳元,女,生于1977年11月5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小学文化,住江油市。被告: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诗仙路东段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918288589。法定代表人:税国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华分社诉被告李杰平、胡炳元、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华分社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华分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龙贵人民陪审员 曹安祥人民陪审员 王治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