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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雷岩与冯余盈、刘秀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岩,冯余盈,刘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432号申请执行人:雷岩,男,1988年12月30日出生,现住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何革,系辽宁法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冯余盈,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刘秀兰,女,1976年3月8日出生,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岩与被执行人冯余盈、刘秀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辽0283民初567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本金27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4元,执行费316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8月20日,被执行人冯余盈给付申请执行人雷岩11000元,尚欠本金16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4元,执行费316元。现申请执行人雷岩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冯余盈、刘秀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相官审判员  马仁涛审判员  丛长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东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