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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姜树全与刘永刚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树全,刘永刚,姜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572号申请执行人:姜树全,男,汉族,1953年8月21日出生,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刘永刚,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姜树祥,男,汉族,1956年4月27日出生,现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姜树全与被执行人刘永刚、姜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欠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30000元被执行人于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姜树全80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按判决迟延履行金计算)。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刘永刚、姜树全承担。现申请执行人姜树全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二项)、第十七条(一项)、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22执572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刘永刚、姜树祥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姜树全可在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洪伟审判员  刘义然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