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民终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钟梅兰与宋柏林、丁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梅兰,宋柏林,丁金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民终71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钟梅兰,女,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诉讼委托代理人:陈琦,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杜浩瀚,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宋柏林,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芜湖海事局慈湖海事处退休职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丁金香,女,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上诉人钟梅兰因与被上诉人宋柏林、丁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3民初2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钟梅兰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钟梅兰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梅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1元,由钟梅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悝元审判员 赵庆飞审判员 华慧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易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