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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执2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虹信用社与雷波强、张婷、张小伟、朱雅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虹信用社,雷波强,张婷,张小伟,朱雅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253-1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虹信用社。被执行人:雷波强,男性,汉族。被执行人:张婷,女性,汉族。被执行人:张小伟,男性,汉族。被执行人:朱雅莉,女性,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虹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雷波强、张婷、张小伟、朱雅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在谈话中,被执行人雷波强、张小伟分别表示每月月底之前向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虹信用社支付1500元,直至231306元全部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还款计划。本案执行费3300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204执253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还款计划如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重新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连力审 判 员  罗世平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