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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4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赖俊明、李桂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赖俊明,李桂芳,赖明富,朱秀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民初4431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园滨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705173788D。法定代表人:孙志明,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文、谢振腾,该联社职员。特别代理。被告:赖俊明,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李桂芳,女,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系赖俊明配偶。��告:赖明富,男,196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朱秀梅,女,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系赖明富配偶。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仙游信用社)与被告赖俊明、李桂芳、赖明富、朱秀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仙游信用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振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俊明、李桂芳、赖明富、朱秀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仙游信用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仙游信用社与赖俊明订立的《最高额借款合同》;2.判令赖俊明、李桂芳共同偿还借款9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6年12月22日起以借款本金9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6月21日止的利息、罚息为43132.94元);3.判令仙游信用社对抵押物枫亭镇铺头村下坡垅41号1-4层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仙游房权证鲤字第200871154-1、200871154-××号;土地使用权证:仙国用(2008)第156044号)进行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赖明富、朱秀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由赖俊明、李桂芳、赖明富、朱秀梅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赖俊明和李桂芳于2013年5月20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赖明富和朱秀梅于2008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23日,赖俊明向仙游信用社申请借款110万元。2015年2月12日,仙游信用社与赖俊明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双方约定: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8年2月11日止,由仙游信用社在最高贷款本金余额110万元内,对借款人赖俊明一次或分次发放贷款,每笔贷款最后到期日不超过2018年2月11日;每笔贷款的种类、金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以借款借据为准;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63%(本合同签订时基准利率为5.00‰,执行利率8.15‰;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贷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借款人未按期付息,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若借款人或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人违约,仙游信用社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有权解除合同等内容。同日,仙游信用社与赖明富、朱秀梅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赖明富、朱秀梅自愿为赖俊明的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以及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110万元,担保的范围包���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赖明富、朱秀梅以其所有的座落于仙游县××村××层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仙游房权证鲤字第200871154-1、200871154-××号;土地使用权证:仙国用(2008)第156044号]为赖俊明的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房屋他项权证号:仙游房他证鲤字第××号、土地他项权证:仙他项(2015)第223号]。上述合同签订后,仙游信用社于2016年2月29日向赖俊明发放贷款9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7年2月28日止,借款利率8.15‰,按月交息,到期结清。借款发放后,赖俊明支付利息合计52540.01元,自2016年12月22日起未按约定每月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也未偿还本金,尚欠本金90万元及自2016年12月22日起计算的利息。因索款无着,仙游信用社于2017年6月28日诉来本院请求处理。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结婚证、贷款申请书、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抵押物品清单、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土地他项权证、借款借据以及贷款明细帐。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的《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当事人缔约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仙游信用社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赖俊明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付息,已构成违约,仙游信用社按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合同,赖俊明应向仙游信用社归还尚欠借款本金、支付约定利息并承担��期还款的违约责任。上述欠款系在赖俊明与李桂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李桂芳应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赖明富、朱秀梅以其所有的座落于仙游县××村××层的房地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依法设定,在赖俊明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仙游信用社依法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同时,赖明富、朱秀梅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故保证人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仙游信用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赖俊明、李桂芳、赖明富、朱秀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赖俊明于2015年2月12日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二、赖俊明、李桂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9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6年12月22日起以借款本金9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三、若赖俊明、李桂芳到期未还清本判决第二项��借款本息,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以赖明富、朱秀梅提供抵押担保的座落于仙游县××村××层的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仙游房权证鲤字第200871154-1、200871154-××号;土地使用权证:仙国用(2008)第156044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赖明富、朱秀梅对本判决第二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计7350元,由赖俊明、李桂芳、赖明富、朱秀梅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颜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丽蓉附:1.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http:?/??/?205.3.0.7?/?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1&Gid=50970&ShowLink=false&PreSelectId=160331008&Page=0&PageSize=8&orderby=1&SubSelectID=160305200”l”m_font_1#m_font_1?)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第十九条(?javascript:SLC(35339,19)?)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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