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伟、李巧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伟,李巧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民初1215号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15号。法定代表人:贺东巅,董事长。被告:许伟,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巧荣(被告许伟妻子),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立案受理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伟、李巧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二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伟、李巧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长 万登华审判员 佘云国审判员 邵忠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