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5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与张绒、谢锦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张绒,谢锦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11执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路30号。负责人焦振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韩凯,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绒,女,1977年8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谢锦瑞,男,1978年1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周宁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绒、谢锦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的(2016)苏0211民初34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协议:一、张绒、谢锦瑞确认结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借款本金324604.41元、利息1000元及律师费15130元。上述款项张绒、谢锦瑞于2016年7月22日前一次性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42元、保全费2270元,由张绒、谢锦瑞承担,于2016年7月22日前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三、对张绒、谢锦瑞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以锡房他证字第××号房屋(理想城市花园××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债权4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绒、谢锦瑞所有的理想城市花园××号房产已经被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轮候查封,另外被执行人张绒、谢锦瑞所有的理想城市花园××号房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查封期间从2015年7月29日至2018年7月28日止)。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11民初34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秦 玮代理审判员 赵志峰人民陪审员 华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邵璟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