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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某公司1、某公司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公司1,某公司2,蔡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1769号原告:杨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7月21日,住河南省社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冰,河南鼎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公司1,住所地南阳市某区。法定代表人:孙某,任总经理职务。被告:某公司2,住所地社旗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巴某,任总经理职务。被告:蔡某,男,汉族,住社旗县。原告杨某与被告某公司1、某公司2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贾应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新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