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22民初5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双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州嘉兆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双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湖州嘉兆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5785号原告:杭州双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凤都村观山路39-1号。法定代表人:吴炜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飞,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嘉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旺角.维多利亚花园23幢302室。法定代表人:王崟海,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双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嘉兆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双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臧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小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