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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3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海林诉毛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林,毛永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3304号原告:李海林,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二克浅镇文化村*组。被告:毛永贵,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第一良种场*组。原告李海林诉被告毛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月 更多数据: